和赵某结婚生有一子和一女。因和赵某发生争执1980年离家出走,一直未有音讯,1988年赵某向当地法院申请告死亡,法院于1988年8月作出死亡告,赵某和其子继承了的遗产,1996年赵某接到某市公安局通知,于1996年11月心脏病死于该市,经查,离家出走后在外地经商,积聚了200万元财产,并且与相识,生有一子,在1995年亲笔写了一份遗嘱指明自己的财产在其死后由、、赵某、均分。 问:(1)死亡的时间如何确定?为什么? (2)被告死亡之后,赵某等对的遗产的继承是否有效?为什么? (3)设所立遗嘱在内容及形式上均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