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7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购进一台生产用机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13万元;另外支付运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2万元。 (2)购进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10.4万元。另外支付运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0.9万元。运输途中由于保管不善,原材料丢失10%;运输途中遭遇泥石流,原材料毁损20%。 (3)购进水泥一批用于修建产品仓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26万元。 (4)接受乙公司提供的设计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0.30万元。 (5)从丙银行贷款1000万元,支付利息60万元。 (6)接受丁公司提供的餐饮服务,取得餐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0.40万元。 (7)企业职工食堂领用以前月份购进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成本10万元,该材料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 (8)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自产烟丝一批,书面合同规定,不含税销售额共计1000万元,本月应收回60%货款,其余货款于9月10日前收回,本月实际收回货款500万元;另收取优质费3.48万元和包装物押金2.32万元(合同约定3个月后收回包装物并退还押金)。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单位: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1)甲公司当月的销项税额( )万元 (2)甲公司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万元 (3)甲公司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