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年3月购销业务情况如下: (1)购进生产原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款分别是23万元、3.91万元,专用发票当月通过认证并申报抵扣。另支付运费(取得发票)3万元。 (2)购进钢材20吨,已验收入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款分别是8万元、1.36万元,专用发票当月通过认证并申报抵扣。 (3)直接向农民收购用于生产加工的农产品一批,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为42万元。 (4)以托收承付方式销售产品一批,货物已发出并办妥银行托收手续,但货款未到,向买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42万元。 (5)将本月外购的20吨钢材及库存的同价钢材20吨移送本企业修建产品仓库。 (6)期抵进项税额0.5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当期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