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甲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2016年发生了以下经济行为: (1)1月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企业给付的一次性补偿收入96000元 (含“三险一金”) (2)2月承包了甲企业的招待所,按照合同规定,招待所的年经营利润(不含工资)全部归所有,但是其每年应该上缴承包费20000元。每月可从经营收入中支取工资4000元。当年招待所实现经营利润85000元 (3)3月将承租的一套住房转租给他人居住。承租的住房租金为每月2000元(有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其转租的租金收入为每月3000元。 (4)4月应邀为乙培训机构授课,按照合同规定,共计授课4次,每次课酬6000元,培训机构已按规定支付了课酬。 (其他相关资料:在甲企业的工作年限为12年,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32000元) 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 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全年含税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0元的 5 0 2 超过15000元~30000元 10 750 3 超过30000~60000元 20 3750 4 超过60000元~100000元 30 975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 1475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回答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并说明理由。 (2)计算经营招待所的个人所得税。 (3)回答转租住房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及具体规定。 (4)按次序写出转租收入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 (5)计算取得的课酬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