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公司均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3月31日,甲公司以其生产的产品与乙公司的一项生产用设备和一项商标权进行交换,该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相关资料如下: 资料一:甲公司换出产品的成本为680万元,公允价值为800万元,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价款为8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36万元,甲公司没有对该产品存货跌价准备。 资料二:乙公司换出设备的原价为1 000万元,已折旧700万元,未减值准备,公允价值为500万元,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价款为5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85万元;乙公司换出商标权的原价为280万元,已摊销80万元,公允价值为300万元,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价款为3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8万元;乙公司另以银行存款向甲公司支付33万元。 资料三:甲公司将换入的设备和商标权分别确认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乙公司将换入的产品确认为库存商品。 甲、乙双方不存在关联方关系,本题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相关税费以及其他因素。 要求: (1)编制甲公司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相关会计分录。 (2)编制乙公司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相关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