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3日,注册资金为50万元人民币,其经营范围包括:砌筑作业,分包贰级,抹灰作业分包贰级,木工作业分包贰级,混凝土作业分包贰级,经营期限自2006年8月18日至2008年8月26日止。乙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20日,注册资金为90万元人民币,其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劳务分包,营业期限自2007年12月17日至2010年12月17日。乙公司承包了位于方城县方舟城市花园1#、2#、3#楼的土建、模板打油等工程后,于2007年11月30日,将方舟城市花园2#楼主体劳务施工分包给了甲公司。合同约定,乙公司在扣除1、5%的劳务费后将工程款支付给甲公司。在施工期内发生的一切开支及其他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均由甲公司自行承担。同时,该合同还约定,甲公司应对自身队伍的施工质量、工期、安全等负全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及项目部的考核奖罚。该合同签订后,经介绍恩德于2007年11月30日到方城县方舟城市花园工地劳动。2007年12月10日上午9:00左右,恩德在工地二楼外墙扎钢筋时,从楼上摔下来。2007年12月11日,恩德被送往该市医专附院进行手术治疗。2008年1月22日出院,共住院42天,恩德在医院治疗期间的医药费由甲公司支付。还向恩德支付了2007年11月30日至2007年12月10日之间的劳务费,每天60元,9天共计540元。2008年5月16日,南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恩德脾脏摘除,构成伤残六级,恩德多次找甲公司协商解决,但终未达成一致意见,恩德诉至法院,要求判甲公司连带支付伤残赔偿金38516元,误工费90天,每天6054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2382.05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共计87298.05元甲公司企业资质标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