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张某某市一家饭店工作, 2013 年被饭店解雇,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入职介中心。 2015 年开始,张某到某快餐店做服务员,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工作时间是每天上午 8 点到 12 点,六、日休息。同时张某每天下午到某物业公司门卫值班,时间是 13 点半到 17 点半,六、日休息,双方口头约定按非全日制管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015 年 8 月某日,张某从快餐店下班,吃完午饭离开快餐店,骑自行车直接前往物业公司上班。在正常情况下,张某应在上班前 15 分钟左右赶到物业公司,但中途张某被机动车剧倒,造成肋骨骨折。事后,机动车逃逸。为此张某自行支付医疗费,且两无法上班。张某上班后,听说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可按工伤处理,便分别向快餐店和物业公司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但是,两家公司均未给张某建立工伤保险,并一致认为非全日制职工上下班时间发生事故,不应按工伤处理,因此双方发生争议。 问题: 1 、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什么样的用工形式? 2 、张某可以申请工伤待遇吗? 3 、若可以申请工伤待遇,张某的工伤依法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