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D/P远期付款方式的掌握 案情 ×月×日,我国A公司同南美客商B公司签订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双方商定采用跟单托收结算方式了结贸易项下款项的结算。我方的托收行是A'银行,南美代收行是B'银行,具体付款方式是D/P 90天。但是到了规定的付款日,对方毫无付款的动静。更有甚者,全部单据已由B公司承兑汇票后,由当地代收行B'银行放单给B公司。于是A公司在A'银行的配合下,聘请了当地较有声望的律师对代收行B'银行,因其将D/P远期作为D/A方式承兑放单的责任,向法院提出起诉。当地法院以惯例为依据,主动请求我方撤诉,以调解方式解决该案例。经过双方多次谈判,该案终以双方互相让步而得以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