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工业企业甲企业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2002年6月份发生有关流转税的经济业务如下。 (1) 购入A材料一批,增值税发票上注明材料价款为30 000元,增值税5 100元,另支付材料运输费1 000元。材料验收入库,款项均已通过银行付讫。 (2) 委托外单位加工B材料(非金银首饰),原材料价款20 000元,支付加工费10 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为1 700元,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为1 000元,材料已加工完毕验收入库,款项均已支付。委托方收回后的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3) 销售自产的消费税的产品一批,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为80 000元。款已存入银行。(消费税税率为10%) (4) 购买不需安装设备一台,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70 000元,增值税为11 900元,款已付讫。 (5) 在建工程领用A原材料10 000元,应分担增值税1 700元。 (6) 原材料A盘亏2 009元,原支付增值税进项税额340元。 (7) 用自产的消费税产品对外投资,产品成本为30 000元,同类产品售价为40 000元,双方约定投资额为45 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 (8) 转让一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取得收入50 000元,已存入银行。营业税税率为5%。 (9) 出售房屋一幢,账面原值100万元,已提折旧40万元,取得出售收入80万元。清理完毕。(营业税税率为5%) (10) 本月实际交纳增值税10 000元,消费税6 000元,营业税40 000元。 要求:编制上述业务的会计分录。(涉及流转税科目的,要求同时写出明细科目,甲企业原材料、产品均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