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在深圳某电子厂打工的张某(1980年2月4日出生)联系了同来打工的同乡(1986年8月4日出生),两人各出资2万元,准备从事假冒某外国名牌手机电池的生产。后因家里有事欲收回2万元退出,张某不同意,并许诺:尽管回家.这里由他一个人负责,赚到是两人平分。还是坚持要回自己的钱,但是张某拒绝再和见面,也不接他电话,因为家里有急事,就先回家了。2004年4月1日,张某从深圳市南山区××村村民处租来民宅两间,开始从事假冒名牌手机电池的生产。期间,曾在来收房租的时候发现张某在生产假冒手机电池,于是就要求张某赶快搬走,张某好说歹说,又增加了房租,这才作罢。后该外国公司向深圳市工商局反映了这一侵权行为,2004年7月10日,深圳市对该窝点进行了现场检查,查明张某共生产假冒某品牌手机电池成品175个、半成品l050个,电池说明书以及不干胶标贴50000张,该品牌的塑料标识50000个以及电池成品塑料包装盒25000个,上述物品价值总计96625元。经质量监督部门鉴定,该批成品电池均不能达到行业标准,属伪劣产品之列。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查明:(1)该品牌是某外国公司在我国第14类商品上注册的有效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2)曾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年前刑满释放。阅读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1)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并简要说明理由。(2)的行为是何种犯罪形态(既遂、未遂、预备、中止)?筒要说明理由。(3)指出具备的法定量刑情节及其处罚原则。(4)是否构成累犯?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