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证据:是指单个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而是得通过与其他证据联合在一起,可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在程诉楚借款纠纷一案中现有以下证据,其中属于间接证据的是( )
A.
程出具的由签名的借条一张。该借条内容为:今借程人民币3000元整。一个月内归还。1999年3月20日
B.
的同事的证言。证明,他在1999年3月21日听说,向借了3000元钱准备到外地旅游
C.
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我在1999年3月20日向借了3000元钱,但我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借条丢了。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但收条我现在找不着了。”
D.
的朋友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证言,在1999年3月底与出外旅游时向说,这次出来玩的钱是向别人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