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贸公司与某美籍华人客商做了几笔顺利的小额交易后,付款预付。后来客人称销路已经打开,要求增加数量,可是,由于数量太多,资金一时周转不开,提出最好将付款方式改为D/P AT SIGHT。当时我方提出采用D/P AT SIGHT。未对客户的资信进行调查就发出了一个40英尺货柜的货物,金额为3万美元。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客户借口资金紧张,迟迟不去赎单。10天后,各种费用相继发生。考虑到这批货物的花色品种为客户特别指定,拉回来也是库存,便被迫改为D/A 30天。可是,客户将货提出之后,就再也没有音信。到涉外法律服务处与讨债公司一问才知道,到美国打官司费用极高,于是只好作罢。出口公司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