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5月,原告到被告山东济南某汽车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价款为3000元的珠峰ZF125—18两轮摩托车一辆。2000年8月5日17时20分许,原告驾驶该摩托车在下班回家途中,与骑自行车的发生碰撞,造成及原告受重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无效死亡。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原告驾驶的机动车不符合GB7258—1997标准(指摩托车前大灯光线偏低,光度不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原告对此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2001年3月31日,原告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告缓刑一年,并赔偿受害人家属35000元的判决。 问:(1)原告可否依据《产品质量法》要求厂家赔偿损失?为什么? (2)本案中,被告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