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KM公司向我国BR公司订购560公吨大蒜,双方当事人几经磋商最终达成交易。但在编制合同时,由于山东胶东半岛是大蒜的主要产区,通常我国公司都是以此为大蒜货源基地,所以BR公司就按照惯例在合同品名条款上打上“山东大蒜”。可是在临近履行合同时,大蒜产地由于自然灾害导致严重失收,货源紧张。BR公司紧急从其它省份征购,最终按时交货。但KM公司来电称,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要求BR公司做出选择,要么提供山东大蒜,要么降价,否则将拒收货物并提出赔偿。请问,KM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我方BR公司外贸业务员应吸取什么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