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甲、乙、丙三名律师决定出资合伙成立 " 新华事务所 " ,于是向该省司法厅提出口头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并提供了律师事务所章程、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资格证书、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资金证明、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合伙协议。但被告知根据该省地方政府规章相关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一名以上律师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并且需要填写省司法厅专门设计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刚好法学博士,人交了 50 元工本费后领取了专用申请书,带回补正。次日,三人带了补正后的材料前来申请,工作人员 A 受理了申请,并出具了法律规定的书面凭证。后司法厅指派工作人员 B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发现申请人提供的资金证明系伪造,但其碍于与甲三人是好朋友,隐瞒了真实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并颁发了《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1 个月后,资金证明被司法厅发现系伪造,遂撤销了 " 新华事务所 " 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此间,甲乙丙三人已付办公场所租金 2 万元,装修费 3 万元。 请结合《行政许可法》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 1 )该省地方政府规章规定 " 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一名以上律师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 的条件是否合法?为什么? ( 2 )该省地方规章规定 " 设立律师事务所,需要填写省司法厅专门设计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 是否合法?能否收取 50 元工本费?为什么? ( 3 )司法厅对撤销 " 新华事务所 " 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需要赔偿吗?为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