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学本科生,在1996年2月29日某门课程补考中,因随身携带写有与考试有计算公式的纸条被发现,学校根据本校068号文件,决定对按退学处理。但因种种原因,处理决定实际未送达到。并未离开学校,并像往常一样随班学习和参加活动,并了毕业所需要的学分,完成了毕业设计(相当于毕业论文)。到所在班级毕业时,学校以无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派遣证。不服,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了此案,通过审理,判决责令学校在一定期限内颁发毕业证,并责令学校在一定期限内召集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查和办理的派遣手续。(南开大学2003年研) 问:学校对作出的决定是否成立?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