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受国有公司委派,到该公司控股的A公司任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非国家工作人员,系A公司财务部主管,在甲的策划下,甲与乙勾结,分别利用各自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A公司的财物50万元,甲分得35万元,15万元,后来,甲在其配偶的规劝和陪同下,向司法机关主动交代,一年前私自挪用公款1万元用于个人消费,2个月后将公款归还还曾收受乙的财物其计3万元,帮助乙升任财务部主管,乙后来也对送甲财物之事供认不讳。 58.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如果发现(),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