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 × 16年12月3日与乙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公司销售A产品400件,单位售价650元(不含增值税税额),单位成本为500元;乙公司公司发出产品后1个月内支付款项,乙公司收到A产品后5个月内如发现质量问题有权退货。甲公司2×16年12月10日发出A产品,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历史经验,甲公司估计A产品的退货率为20%。至2 ×16年12月31日止,上述已销售的A产品尚未发生退回。甲公司于2×16年度财务报告批准对外报出前,A产品尚未发生退回;至2×17年退货期满,2 × 16年售出的A产品实际退货率为35%。甲公司因销售A产品对2×16年度利润总额的影响是(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