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业企业材料的日常核算按实际成本计价。该企业发生以下业务: (1)从本地购入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材料价款为40 000元,增值税额6 8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已收到,货款已通过银行支付。 (2)从外地采购原材料一批,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已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材料价款为20 000元,增值税额3 400元,货款已支付,但材料尚未到达。 (3)上述在途材料已经,并验收入库。 (4)从外地购入原材料一批,材料已验收入库,但结算凭证未到,货款尚未支付,暂估价25 000元。 (5)收到上述结算凭证并支付货款26 000元及增值税4 420元。 (6)从外地购进原材料一批,价款35 000元,增值税额5 950元,供应单位代垫运杂费1 000元,签发一张1个月后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41 950元,结算原材料价款和运杂费,材料尚未验收入库。 (7)根据合同规定,预付材料款50 000元。 (8)上述材料已运到并验收入库,收到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材料价款80 000元,增值税额13 600元,补付余款43 600元。 (9)自制材料完工验收入库,实际成本50 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收入业务,逐项编制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