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8月30日,浙江省××县,驾驶东风牌单轴挂车从斗蒋坞家门口倒车上公路驶往。该车存平安保险公司某分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当其车倒车到至斗蒋坞公路弯路口时,与从斗蒋坞驶往的幸福125型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该摩托车由驾驶,其后座乘带其子。事故造成重伤,及摩托车损坏。 交通部门裁定:驾驶车辆在急转弯路段倒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在十三条规定:“机动车辆倒车时,须查明情况,确定安全后,倒车”之规定,主要责任。 驾驶摩托车途经弯道时,超速行驶且未按规定载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机动车辆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20公里:(1)通过胡同(里弄)、铁路道口、急转弯、急窄路、窄桥、隧道时”及第三十三条第六项“二轮、侧三轮摩托座不准负载不满12岁的儿童”之规定,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