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春天,和几个同乡相约来到石家庄市打工。经过别人介绍,在一家饭馆当了服务员。 由于聪明好学,他很快跟着店里的凉菜师傅学会了拌凉菜,有时,师傅会让他单独操作练练手。 过了一段时间,嫌工资太低离开了那家饭馆,转而去一个同乡的饭馆帮忙。他拌的凉菜味道不错,为饭馆赢得了一些回头客,这让同乡很高兴。 然而,好景不长,不久后同乡的饭馆突然关门了。此刻,才知道,这家饭馆是黑店,居然没有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 抱着好聚好散的想法,找到同乡讨要之前欠发的工资,但对方却退避三舍,始终不露面。 想到劳动部门去告同乡,但对相关法律又不了解,便找到一个朋友咨询。朋友听告诉他,虽然《劳动合同法》实施了,但是调整范围是合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由于他干活的饭馆没有营业执照,属于非法经营下的非法用工,因此他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问:《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是合法用人单位和合法的劳动者,非法用工的单位是否能够受到处罚,在非法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是否能够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