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1999年,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和、虹桥镇政府以拍卖营运牌照的形式分别在该两镇投放了一批人力客运三轮车,拍卖成交价格分别从1.7万元至4.05万元不等,并在《拍卖规则》中规定“本次拍卖的营运牌照有效期四年”。2003年5月7日,乐清市公安局和虹桥镇政府联合发布了(2003)76号《关于收回虹桥镇辖区的拍卖、原夜市客运人力三轮车牌照的使用权的通告》(以下简称“76号文”);2003年8月6日,乐清市公安局和政府联合发布了(2003)146号《关于收回辖区的拍卖、原夜市客运人力三轮车牌照的使用权的通告》(以下简称“146号文”)。这两个《通告》宣布收回1999年拍卖的为期四年的客运人力三轮车的牌照、行驶证、所有权证以及车辆,并限车主将上述牌证及车辆送至交巡警大队非机动车辆管理所三轮车回收办公室,逾期不交的,所有牌证作废,并一律按照无牌人力三轮车取缔。2003年11月、虹桥镇共计66位三轮车车主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中院经审理,判决维持被告乐清市公安局、政府、虹桥镇政府作出的《通告》。其中43名三轮车车主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问题聚焦】 《通告》收回牌照使用权的行为是否违反了信赖保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