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女,4l岁.某工厂工人。 被告人与其邻居有嫌隙。1998年4月,两人因在楼道堆放物品而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情急之下,放在一边的铁锹。即上前抢夺。的丈夫、儿子、的侄子均上前阻拦。在相互推拉的过程中,与先后摔倒。摔倒后又爬起来,一边爬一边大骂,爬起后,走到墙自己的鞋子。这时,跌倒在地,未能爬起。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解剖鉴定,系本身患冠状动脉心脏病,因争吵、抢夺铁锹而精神过度紧张,诱发心脏病导致死亡,排除外来暴力打击致死。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 任,于是以犯故意伤害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了起诉意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又收集到一些证明推拉的证据,并将案件再次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罪。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在主观上不存在伤害的故意或者过失,的死亡是由于其心脏病发作而引起的,对此无法预见。因此不认为是犯罪。判决告被告人无罪。判决告后,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问:本案反映出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在刑事诉讼中是何种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