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兴公司成立于 2014 年,是一家以信用担保为主要业务的专业担保机构。截止 2015 年年末,公司商业性担保余额为 16.8 亿元。 2016 年 1 月,博兴公司业务员受理了甲公司 600 万元债务的担保申请。根据公司的担保标准和担保条件对甲公司进行了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并作出接受甲公司担保申请的决定。为了降低风险,要求甲公司提供反担保,甲公司同意把其拥有的郊区一块土地作为反担保的资产,双方签订了担保合同。 2016 年 10 月,甲公司经营陷入困境,要求把担保额提高到 1000 万元。考虑到对反担保财产,同意了对方要求并修改了合同,事后通报了部门经理。 2017 年 2 月,甲公司的债权人某银行通过法院起诉博兴公司支付其为甲公司担保的 1000 万元。根据法院的终审判决,博兴公司需偿还其担保的甲公司到期债务本息。随后,跳槽到另外一家担保公司工作。后来调查发现,和甲公司董事长是表兄弟关系;甲公司反担保的土地存在产权法律纠纷,已于 2016 年 8 月被法院依法判决给了乙公司,博兴公司从一开始就没有获得该土地 的权利 凭证,也没有甲公司调查评估的书面报告,只有甲公司的反担保说明。 要求: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2 号 —— 担保业务》,简要分析博兴公司在担保业务中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