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天津某区居民朋友介绍,与达成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将其面积为60平方米的临街房屋出租给开办游戏厅,月租金2000元,开办游戏左的一切责任由某承担,与无关,先支付2个月的租金,以后按月付租。合同签订后,支付了7、8月的租金,但以后未再支付。同年12月,开办的游戏厅因涉嫌赌博活动被公安机关查封。后多次催要9月到12月的租金,皆置之不理,2003年3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注:经法院审理查明,在签订合同前,已明知租用房屋是开办游戏厅赌博用,为了避免自己承担责任,于是在合同中约定开办游戏厅的一切责任由承担。与这一租赁关系的法律后果会怎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