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两级法院在一起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认定“火车不是机动车”案。有一名职工在下班途中与火车相撞身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当地劳动局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火车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因此不予认定工伤。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审理结果均是劳动局胜诉、死者亲属败诉。死者母亲不断上访,均无结果,后来过了几年,死者的儿子上了小学,有一天,孩子的奶奶帮助孩子拾起掉落的新华字典时,偶然看到新华字典中的机动车释义将火车包括在内,于是去江苏省高级法院申诉,接待的法官甚感惊讶。经过调阅案件卷宗,发现果然如此,并最终再审予以改判。这则材料告诉我们培养法治思维应当注意什么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