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下岗工人、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专门从事商品批发业务。为了设立公司,三人多次奔波于各种公司行政管理机关和部门,最终公司于2005年1月正式成立,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8000元人民币,以实物出资,作价1万元,以劳务出资,作价8000元,以知识产权出资,作价2万元。三人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并可以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股东可以抽回出资将其转让给他人。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后,由于经营不善,股东之间出现分歧,认为的出资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要求其补交现金1万元,则要求将其出资转让给第三者,遭到和的反对。 请问: (1)本案中是否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并说明理由。 (2)该公司必须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事项包括哪些? (3)符合什么条件,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才能合法地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