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10月,德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订立了买卖200套“双立人”牌套锅的合同,每套 CIF上海985欧元,即期信用证支付,2016年12月马塞港交货。2016年11月2 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19万7千欧元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委托马塞法国兴业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2016年12月21日,卖方将200套“双立人”套锅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即到该法国兴业银行议付。单据到了上海后,中行上海分行经审查,单证相符,便将货款偿付给了议付行,并通知买方付款赎单。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塞港后,在印度洋上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船及货物全部沉入大海。此时买方得知所购货物全部灭失的消息,希望开证行能向议付行追索货款。根据国际贸易惯例,请问: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