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甲市一家建筑公司,2017年10月5日该公司承建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B小区高层住宅楼项目。该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审查,但作为建设单位的某公司为节省开支,擅自修改了节能设计部分,并指使A公司按其修改进行施工。A公司认为修改后的设计文件违反了建筑节能标准,于是试图拒绝某公司的要求,但某公司态度强硬并以拒付工程款相要挟,A公司无奈只得按某公司要求进行施工。 同年11月8日甲市建设局启动了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在对A公司施工建设的B小区高层住宅楼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住宅楼卫生间厨房的外墙保温取消,其他外墙的保温漏作或施工厚度未达到设计要求,违反了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该违法事实应如何实施处罚,建设局内部存在不同观点:有人认为,A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时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行为承担责任。也有人认为,A公司虽然未按节能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违反了建筑节能标准,但是其行为是受到建设单位某公司的指示,某公司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也是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应当为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你是建设局负责人,请问你该如何处理这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