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是诚信服装贸易有限责任的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公司)兼总经理,2006年11月,以佳佳服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佳佳公司)的名义从国外进口了一批服装,总计价值120万元,后又将该批服装全部销售给了鸿运服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运公司)。诚信公司会在知悉此事后,认为作为本公司的兼总经理,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违反了公司法关于的竞业禁止的规定,属于无效行为,并作出决议,责成取消该销售合同,将这批衣服改由诚信公司经营销售。鸿运公司则认为,该批货是其与佳佳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是双方共同协商一致达成的,合同内容并没有违反法律,是一份有效的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至于违反公司法的行为,这是诚信公司的内部事务,与佳佳公司和鸿运公司无关。试对案例作出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