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8月,被告人与外省某乡村民相识,又通过结识了,三人经协商,达成了去村东买羊皮的协议。同年10月30日,集资5000元,由与被告人到某地购买羊皮。被告人见身带巨款,遂生抢劫之念。他以到别处购买羊皮为由,将骗出。当行至涵洞处,乘不备,用石头将其头部击伤,急忙逃跑,被告人紧追不舍。见被告人即将追上,便扔掉钱袋说:“你不是要钱吗?给你!,'继续向前跑。被告人认为袋内有钱,但为杀人灭口,仍追赶,直至追上并将按倒在地。见状忙说:“我跟你出来有人知道(意指集资人之一),你打死我你也跑不了!”被告人听后,停止暴力行为。被迫交出人民币4100元。事后被告人供认:“别说袋子里装5000元,就是50000元,不等我拿走,他就到公安局把我告了,所以我得把他整死。” 问:(1)对被告人的行为定罪? (2)被告人的杀人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