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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政公司于2010年5月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保险责任是其施工过程中的过失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赔偿限额为每起事故10万元。同年10月2日,该公司一队工人在维修井下大雨跑回施工棚,忘记在井边设立标志,也未井盖子。傍晚时分,雨还在下,一行人骑自行车经过此地时跌入井中受伤,并受感染而致死。受害人家属向该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市政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向死者家属支付167560元。你认为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若应当赔偿,赔偿多少?如果保险公司赔偿的不够,受害人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