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2005年发生以下情况:(1)3月12日,为方便公司支取现金,在已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下,公司财务经理通过私人关系,经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市分行领导同意,在其下属的分理处又设一基本存款账户。(2)4月10日,公司从外地购买一批原材料,出纳人员在审查相关单据时,发现购货发票的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经核对有关合同查明:大写金额无错,小写金额是计算错误造成的。要求经办人员在发票上作了更正,并加盖了经办人员的印章。(3)6月25日,公司财务部签发了一张价值为12000元的转账支票,用于支付B运输公司的运费,而在B公司提示付款时,宏达公司账户的存款余额仅为8000元。开户银行除退票外,对万达公司处以1000元的罚款;B公司也要求宏达公司赔偿其损失1000元。(4)8月9日,公司处理一批报废的办公用电脑,收到13000元,会计人员的意思将该笔款项以个人名义存储。(5)10月18日,会计档案保管人员因病住院,被临时安排接管的工作。移交时,直接将档案室的钥匙交给,总账会计在场。 宏达公司在工行东莞分行下属分理处设立的基本存款账户是否合法?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