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公司于 2005 年 3 月 10 日在广东某交易会上签订了一份水泥供货合同,约 定卖方甲在一年内分两期向买方乙供应水泥 600 吨,约定第一期 300 吨水泥于 4 月 20 日 在北京验货和收款,但合同中对价款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第二期 300 吨水泥的供货具体时 间没有明确,两期都是货到付款。 (2) 按照双方交易惯例及当地惯例,第二批水泥应于 6 月份交付,但是甲方因为市场 价格波动的原因将库存水泥全部高价卖给了其他用户,致使乙方在催货无果的情况下向另 外的供货商购买了水泥。当年 9 月份卖方第二批水泥 300 吨运至乙方,乙方拒收。双 方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