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贝斯特进出口公司向日本日胜公司出口大豆 50 公吨 , 信用证付款 。 买卖合同规定 :1 5% MOREORLESSINQUANTITYANDAMOUNTISALLOWED;2USD780PER M/T CFR KOBE,AMOUNT USD 39,000;3 LATEST DATE OF SHIPMENT: 20171030;4 此合同如发生争议 ,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 在上海 公司备好货待运期间 , 仓库突然遭受火灾 , 致使 1/3 左右大豆损毁 , 上海公司立即电告对方 实情并请求延长交货期至 2017 年 12 月 10 日 , 对做答复 。 于是上海公司马上采购大 豆 , 并于当年 12 月 1 日顺利装船 , 实际装运 52 公吨 , 货物在出运时经合同规定的商检机构 检验后出具重量为 52 公吨的重量证书 。 请问 : (1) 该合同下 , 卖方可以收回多少货款 ? 为什么 ? (2) 买方于 2018 年 1 月 3 日来电称 , 其并未同意延期交货 , 货物 1 月份才送到 , 大豆已为 豆 , 要么降价两成 , 要么拒收货物 。 上海公司该如何处理 ? 为什么 ? (3) 如果买方态度强硬 , 坚持降价或者拒收 , 上海公司能否起诉对方 ? 为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