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高尔夫球及球具生产厂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0月发生以下业务: (1)购进一批原材料A,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税款l.7万元,委托乙企业将其加工成120个高尔夫球包,支付加工费2万元、增值税税款0.34万元,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企业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2)甲企业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球包100个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8万元;剩余20个用于抵偿上期欠丙企业的货款。 (3)从生产企业购进高尔夫球杆的杆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20万元、增值税3.4万元;购进高尔夫球杆的握把,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11万元、增值税1.87万元;购进高尔夫球杆的杆身,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8万元、增值税1.36万元。 (4)当月将自产的高尔夫球杆40把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80万元;另将自产的高尔夫球杆10把赞助给高尔夫球大赛;剩余10把月末留存。 其他相关资料:高尔夫球及球具成本利润率为10%。上述相关发票当期均经过认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甲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