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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光公司前身是一家国营电子管厂,于2003年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3月,为了扩建彩色显像管生产线项目,发行社会公众股8000万股,募得资金3亿元。为了公开发行此股份,红光公司与天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由天明公司承担股票承销,全权负责此次发行。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其2003年盈利4500万元,公司主营业务运行良好,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并且由博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会计审核,奇才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股票发行完毕后,由于红光公司的设备老化,彩色显像管生产严重萎缩,故董事会决定将募集来的资金改变用途,用于归还银行到期贷款和其他生产,以缓解公司的经济压力。后经中国证监会调查,红光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陈述,通过虚报产品销售、虚增产品库存和违规处理账务等手段将亏损3000万的事实隐瞒,虚报利润4500万元。中国证监会随后根据情况对红光公司、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作出处罚。 (1)红光公司发行股票是否符合法定条什? (2)天明证券公司承销股票是否存在瑕疵?为什么? (3)红光公司董事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做法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为什么? (4)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