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因涉嫌强奸罪被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强奸罪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以为审判长与本院另外二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供认不讳外,还主动交代了半年前实施的抢劫罪,并表示愿意交出所抢劫的财物。经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宣判后,告知被告人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上诉状后,经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过轻,于是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案件后,以审判员为审判长,与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此案。经过重新审理,在原认定事实完全不变的情况下,以强奸罪判处8年,以抢劫罪判处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宣判后,告知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对于案一审说法正确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