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了一普通合伙企业,甲出资3万元、乙出资2万元,丙以劳务出资,合伙协议订立得比较简单,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只约定三人共同管理企业。2010年6月,甲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乙同意但丙不同意,因多数合伙人同意丁入伙成为新的合伙人,丙便提出退伙,甲、乙表示同意丙退伙,丁入伙。此时,该合伙企业欠长城公司货款3万元一直未还。2010年10月,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其朋友的4万元贷款提供担保,银行对甲的私自行为并不知情。2011年4月,由于经营不善,该合伙企业宣告解散,企业又负债9万元无法清偿。 问: 1.丁认为长城公司的欠款是其入伙之前发生的,与自己无关,自己不应该对该笔债务承担责任,丁的看法是否正确? 2.丙认为其早已于2010年6月退伙,该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其无关,丙的看法是否正确? 3.若甲的朋友到期不能清偿贷款,银行是否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承担担保责任? 4.若其他合伙人在得知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提供担保后一致同意将其除名,该决议是否有效? 5.在合伙企业清算后,长城公司、贷款银行和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认为乙个人资金雄厚,要求其做全部的清偿,这些债权人的要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6.乙满足了合伙企业债权人的要求后,甲的朋友支付了4万元,如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