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汉族,1976年4月3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无前科劣迹。和是对门邻居,素来不和,2006年12月23日,在家中与几个朋友聚会,喝酒、猜拳、唱卡拉OK,被吵得心烦,大为恼火,冲出去与理论,与几个朋友不但不听还将其奚落一番。到家中越想越气,打电话将此事告知小舅子,发泄了一番。听后立即赶到家楼下,正想上楼,发现的私家轿车停在,便秘密将该小轿车刹车装置弄坏,使其失灵。后没有上楼径自回了家,也未将此事告知。等人喝醉酒,次日清晨准备开车时,的一个朋友说他一个月前考到了驾照,希望让他开一会儿。表示同意并对了一番检查,发现刹车装置损坏失灵,判断是人为破坏所致,便并将此事报告了某边防派出所,民警张某(系关系亲密的大学同学)、受理了此案。张某是否需要回避?若公安机关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何救济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