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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遇台风更改行程 旅游费用该由谁来埋单? 6月23日,等4人与旅行社签订了《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7月8日,4位游客搭乘意大利歌诗达邮轮公司的轮船启程,不久旅行社得知韩国济州岛因台风封港。之后,4位游客去日本长崎观光,而韩国济州岛行程改至日本冲绳岛游览。11月7日,等4人起诉至法院称,在他们登船启航后才被告知,韩国济州岛不能成行,此后失去人身自由被强行带往日本冲绳岛“首里城公园”和偏僻的卖场购物。等认为旅行社该行为属故意欺骗,违背合同约定,侵犯游客的选择权,要求赔偿因取消韩国济州岛游览损失9296元、按退一赔一原则赔偿强行令4位游客游览日本冲绳费用600美元、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法庭上,旅行社认可与4位游客签署有旅游服务合同,但辩称7月间,济州岛海上有台风是客观事实,轮船公司临时改变航线属不可抗力。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旅游服务合同的履行确实会受到天时、地利等诸多无法掌控的因素影响,出境游尤甚。众所周知7、8月间,在等4人原定游览沿海地区受到强台风的影响,但台风来临之前,公众并不知晓台风的确切状况。考虑到旅行社实际收取游览韩国济州的陆地观光费,与游览日本冲绳发生的实际费用有差异,在双方均无法举证下,法院依据原合同记载金额与旅行社实际收取的旅游费比例,确认由旅行社退还每人济州陆地观光费523.28元,同时酌情考虑游览日本冲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具体分担后,酌定实际返还每位游客343.28元,共计1373.12元。 讨论思考题: 1、 已签定的旅游合同遭遇不可抗力而产生的变更,旅行社履行责任与义务? 2、 如何消除游客产生的不良情绪,尽可能地消除诉讼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