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四人共同设立甲有限合伙企业(简称“甲企业”)。其合伙协议约定:、为普通合伙人,、为有限合伙人。以劳务出资;、、均以货币出资,期中出资10万元,出资30万元,出资80万元。合伙协议对其他事项未作约定。 2017年4月8日,甲企业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货款68万元,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款。6月25日,甲企业如约收到货物,但因资金周转困难一直未付款。 7月,因腿部严重受伤而瘫痪在床,退出甲企业,并办理了退货结算。 10月未经合伙人和的同意,直接以其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银行借款15万元。 11月,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由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 12月,乙公司公司催讨前述到期货款68万元。因甲企业无力清偿,乙公司便要求清偿全部68万元货款,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予以拒绝;乙公司又要求清偿全部68万元货款,以债务发生时自己为有限合伙人为由予以拒绝。 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 (1)未经和的同意以其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是否合法?为什么? (2)拒绝公司清偿货款的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 (3)拒绝公司清偿货款的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