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与某劳务派遣单位订立两年期劳动合同,派遣至A企业工作。劳动合同约定其工资按A企业分配制度执行,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0%。上班后每月工资由底薪+两部分构成,底薪1300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80元),则在1200至1600元之间,平均1410元。2017年8月妻子生育,向A企业请男方护理假照顾妻子,A企业同意。但9月份发工资时发现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给其工资的数额不对,底薪部分被扣除数百元,部分则只有650元,于是提出交涉。劳务派遣单位回复因其8月份缺勤,根据劳务派遣协议,员工缺勤除工伤外,A企业一律按实际出勤天数(含法定节假日)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工资,如员工缺勤系因带薪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参加有关社会活动等法定的视同提供正常劳动事由的,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补足其工资差额部分,年终统一核查请假等相关手续后进行结算,并由A企业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为此制定了休假管理制度,职工休假除征得用工单位同意外还要向劳务派遣单位请假,在劳务派遣单位准假后方可休假。而在休男方护理假之前未报告劳务派遣单位、未履行请假手续,所以企业不予支付,否则到年底结算时可能会因为手续不全,A企业不予支付,单位就损失了。听了感到很委屈,因为他并不知道劳务派遣协议和休假制度有此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A企业也都没有告诉他休假需要经过劳务派遣单位批准。 【问题】 1、案例中关于劳务派遣协议有关工资的约定内容违法吗?请说明理由。 2、劳务派遣单位不支付男方护理假期间的工资的做法对吗?请说明理由。 3、现行法律规定的男方护理假是多少天? 4、如果劳务派遣单位同意补发被扣除的工资,你认为除了底薪部分外,部分需要补发吗?如果不需要补发,请说明理由;如果需要补发,请说明理由和具体金额。 5、如果将劳务派遣单位和A企业告上劳动争议仲裁庭,而A企业以劳务派遣协议已作约定且自己并未违反劳务派遣协议为由抗辩,认为自身无须承担责任,你认为A企业抗辩理由成立吗?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