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双倍支付购房定金 原告: 被告:兰州雅乐居房屋中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雅房屋公司)。 2013 年9用24日,与 雅房屋公司签订《合同》,委托雅房屋公司提供房源,购买房屋。约定:期间自2013年9月24日至2013年12月23日,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功的,委托人需按合同标的物成交总金额的1%向支付报酬,且于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时,一次性向付清。 2013 年9月25日,根据雅房屋公司提供服务,原告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其一套位于西固区玉门街251号802室房屋出卖给。房屋总价款为516OO0元。合同第三条约定:“买方支15480元以确立买卖关系”。合同第四条约定:“买卖双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当日,买方应将定金存入雅房屋公司或雅房屋公司履约保证帐户,否则视为违约”。同时合同违约责任第一条约定:《房屋买卖合同》经买卖双方签字后,如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卖方需要双倍返还买方所;如买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已付全部定金不再归还,归卖方所有”。 2013 年9月27日,将定金16000元打入合同约定的雅房屋公司账户。合同生效后, 原告得知《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802室房屋,并非系被告提供的出卖人所有,遂以雅房屋公司提供的房屋信息不准确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原告经与被告交涉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如。如无法继续履行,判令被告双倍返回定金32000元。 雅房屋公司反诉原告称:其已成功为原告提供服务,与签订《房屋买卖成交合同》后,因被反诉人筹备购房款出现问题,拒绝购买涉案房屋,请求判令l、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服务费1316元;2、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违约金48000元。 法院另查明:出卖人拥有的房屋门牌号实际为201室 ,将201号房屋写成802号系笔误。 问题: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