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以生产经营用设备交换乙公司生产的一批产品,甲公司换入的产品作为原材料用于生产,乙公司换入的设备用于生产产品。甲公司该设备的账面原价l500000元,交换日的累计折旧600000元,公允价值为1200000元。此外,甲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清理费3000元。乙公司该批产品的账面价值为1000000元,交换日的市场价格1200000元,计税价格等于市场价格。甲、乙公司均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假设甲、乙公司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没有发生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甲、乙公司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求:编制甲、乙公司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