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法律形式,最重要的是“律”和“例”,二者合编起来,称《大清律例》。关于二者的关系,下列陈述正确的是( )
A.
“律”主要是关于刑事犯罪的规定,是综合性成文法典;“例”是关于某些特殊刑事犯罪的补充性规定,相当于刑事特别法。后者一般附编在各条最相近的律后。
B.
“律”自乾隆修订确定后,一直不再修订;“例”却是“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根据时势变化不断修订完善
C.
“例”就是皇帝“御笔断罪”形成的重要判例,汇编为判例集后成为法官必须遵循的判例法
D.
“例”一般从皇帝诏旨、“御笔断罪”或经皇帝批准的其他重大案件判决而来,但它不能简单视为判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