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楚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以下几个证据: ①出具的楚的借条一张。该借条内容为:今借人民币3000元整,一个月内返还。1999年3月20日。②楚的同事的证言。证明,他在1999年3月21日听楚说,楚向借了3000元钱,准备到外地去旅游。 ③楚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楚说:“我在1999年3月20日向借了3000元钱,但我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借条丢了。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但收条我现在找不着了。 ④楚的朋友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证言:楚在1999年3月底与到五台山旅游时向说,这次出来玩的钱是向别人借的。 在上述证据中,哪个是证明楚向借了3000元钱这一事实的直接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