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8月,我国某市A公司与新加坡B商签订了一份进口胶合板的合同。合同总金 额为700万美元,支付托收项下付款交单。合同写明,允许分批装运胶合板。 按照合同规定,第一批价值为60万美元的胶合板准时到货。经检验,A公司认为质量良好, 对双方合作很满意。但是,在第二批交货期前,新加坡BA公司提出:“鉴于A公司 资金周转困难,允许A公司对B出的汇票远期付款,汇票的支付条款为:见票后一 年付款700万美元”,但要求该汇票由中国某国有商业银行的某市分行承兑。在承兑后, B商保证将700万美元的胶合板在一年内交货。A公司全部收货后,再付B商700万美元 货款。A公司对此建议欣然接受。A公司认为只要承兑了一张远期汇票,就可以得到货 物,并在国内市场销售。这是一笔无本生意,而且货款还可以投资。但让A公司始料不 及的是,B这中国某国有商业银行某市分行承兑的远期汇票在新加坡一家美国银 行贴现了600万美元,之后一张胶合板都没有交给A公司。事实上,B这笔巨额货 款骗到手后就无影无踪了。一年后, 新加坡美国银行就这张承兑了的远期票据要求中国某 国有商业银行某市分行付款。请问中国某国有商业银行某市分行是否应该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