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育有二子,长子,次子。娶妻,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于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于2000年10月病故,留有与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过世后随儿媳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使用。 2000年11月,与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和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和方表示同意。遂与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 6个月后付清余款。取得房屋后,又与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又与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01年5月,应向支付7万元的购房余款时,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但有一笔可向主张的到期货款5万元,因与系亲戚,书面表示不再要求支付该货款。另查明,2001年4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系好友,一直未向提出车祸损害的赔偿请求。问: (1)过世后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为什么? (2)与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与、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何?如要求履行与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4)如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放弃要求支付贷款的行为,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如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请求支付车祸致人损害的赔偿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