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A省的个体户从B省的甲县运5吨化工原料到丙县,途经B省的甲、乙、丙三县交界时,化工原料外溢,污染了甲县村民、村民和丙县村民张某的稻田,造成禾苗枯死。受害村民要求赔偿,但由于对赔偿数额争议较大,未能达成协议。为此,甲县的首先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于是将案件移送到所在地人民法院。与此同时,村民、张某也分别向自己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和丙县人民法院都认为对该案有管辖权,与A省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就管辖问题发生争议,协商不成,A省住所地的基层法院即向A省某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A 省某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甲县人民法院管辖,甲县人民法院向、和张某发出通知。张某明确表示不愿意前来应诉。甲县人民法院未 经张某的同意将其列为共同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对法院的审理不满,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继续审理本案,并判决对、和赔偿3万元。本案审理后,又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问题: 1.哪个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2.甲县人民法院的移送是否正确? 3.A省基层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是否正确? 4.甲县人民法院将张某列为共同原告的行为是否正确? 5.甲县人民法院对中途退庭的处理是否正确? 6.甲县人民法院对的起诉不予受理是否正确?